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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斯顿: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7

作为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后的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对调整后的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认为公司修订本次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对本次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及填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要求,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汤文成 冯虎田 李 翔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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