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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斯顿: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5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筹资金,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号)。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号)及《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118号)。由于公司实施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回购方案的规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中的回购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3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9.96元/股,鉴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9.96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66.89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9%;按回购金额总额上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33.78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8%,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0号)。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

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号)。公司于2021年10于9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3号)。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5号)。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128号),相关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已回购股份数量为1,231,9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4%,最高成交价为25.1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1.37元/股,已使用资金总额为28,950,331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含2019年实施的回购公司股份计划及2021年实施的回购公司股份计划,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回购股份数量合计为7,959,300股,上述回购股份的目的主要为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二、其他说明

1、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① 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②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③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21年9月29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62,502,567股,截至目前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15,625,641.75股)。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① 开盘集合竞价;

② 收盘前半小时内;

③ 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是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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