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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医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3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批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补充审计报告、备考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联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关于批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补充审计报告、备考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公平、合理,有利于上市公司业务的发展及业绩的提升,保证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

会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重组事项,以及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安排。

独立董事:吕圭源、翁国民、郭德贵

2020年5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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