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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医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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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规范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交割期限原则上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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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具有与外汇期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审批,公司管理层应当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可在董事会上对外汇套期保值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金额(含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控制在已批准的额度范围内,不得超范围操作,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思路的研究、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等。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实施年度计划,管理监督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等。

第十四条 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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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并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二)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价格,经公司确认后,签定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若出现异常情况,由财务部门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

(四)公司审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及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当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汇率发生剧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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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资料、交易协议、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应由财务部门存档保管。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最新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的是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所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所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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