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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医药: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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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现货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主要目的,结合公司经营计划,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以此达到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抗市场波动能力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商品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原材料;

(四)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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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批准,公司管理层应当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可在董事会上对期货套期保值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金额(含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占用期货保证金额度应控制在已批准的额度范围内,不得超范围操作,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思路的研究、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等。

第九条 公司期货业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期货风控部门负责审查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筹集、账务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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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第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期货业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期货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四)公司期货风控部门不定期抽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情况,若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

第四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及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慎重选择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研究资源丰富、服务能力突出、经营业绩排名居行业前列的期货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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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第十七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业务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若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公司管理层做出决策。

第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风险情况时,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一)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

(三)公司的具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期货业务部门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整理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期货业务开户文件等档案应交由财务部门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最新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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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的是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所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所称“超过”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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