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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8

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我们认为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经公司第五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对《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江西泰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泰豪”)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江西泰豪签署的《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泰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华勇 李 健 钟 刚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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