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19-080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收到民事判决书等涉诉材料。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公司案进展
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收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91民初4001号】。主要内容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肖行亦
被告:叶玉娟
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9年7月3日
2、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5736293.33元;
二、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其中借期内利息,第一笔借款10464000元从2017年10月9日起算,第二笔借款4245333.33元从2017年11月17日起算,第三笔借款623840元从2017年12月6日起算,第四笔借款403120元从2017年12月19日起算,按年利率12.8%,计算至2018年10月8日;逾期利息以15736293.33元为基数,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11日期间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018年10
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执行时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99867.98元);
三、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万元,保全担保费18369.25元;
四、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三判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共同清偿义务;
五、被告肖行亦、叶玉娟对上述第一至第三判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16元,原告负担18216元,四被告共同负担113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05)、《关于诉讼的公告》(2019-002)。
二、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
公司通过新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阅卷,获知该纠纷案已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收到律师转来的《民事判决书》【(2018)渝0103民初30860号】,现将通过申请阅卷获知的判决公告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肖行亦
受理机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9年2月25日
2、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貸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至2018年12月26日的借款期内利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以未还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接年利率24%计收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二、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行亦对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480元,减半收取计41740元 由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行亦共同担负。
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诉讼的公告》(2019-002)。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及进展事项
序号 | 起诉方 | 被起诉方(含第三人) | 诉讼(仲裁)类型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涉案金额(元) |
新增诉讼、仲裁事项 | |||||
1 | 北京华安鑫创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判决 | 1,400,098.63 |
2 | 东莞市诚卓精密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尚未开庭 | 20,000.00 |
3 |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合同纠纷(共3个) | 一审判决 | 651,430.00 |
合计 | 2,071,528.63 |
已公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 |||||
4 | 高风通 | 李涛/本公司 | 合同纠纷 | 一审判决 | 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求 |
5 | 贾红力 | 本公司 | 劳动纠纷 | 二审判决(终判) | 43,212.82 |
6 | 王艳荣 | 本公司 | 劳动仲裁 | 已裁决 | 102,924.14 |
合计 | 146,136.96 |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日前,公司收到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公司案、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以及王艳荣劳动仲裁裁决书,公司对上述判决尚存异议,拟对上述案件提起上诉或已提起上诉,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北京华安鑫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诚卓精密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高风通合同
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求,暂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贾红力劳动纠纷案已终判,将直接减少本期利润43,212.82元(具体以审计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