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571 号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其中披露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因以前年度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回复以下事项:
1、请结合你公司在2020年3 月16 日收到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你公司历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已经对行政处罚涉及的以前年度会计差错做出了更正,是否存在需进一步更正事项,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你公司认定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请结合相关规则的具体条款,进一步说明相关违法行为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原因,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