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之
独立意见
作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监高薪酬安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2019年度,严格按照董监高人员薪酬和有关绩效考核制度执行,薪酬发放程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0年董监高人员薪酬安排既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又能充分调动现有董监高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且必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监高薪酬安排。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状况,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兼顾了公司发展需要和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执业资质,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公司2019年审计服务过程中,为公司做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担任年度审计机构的条件和能力,同意续聘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董事会《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同意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确认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确认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内容及程序均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2020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已得到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综上,上述关联交易不属于严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因此,我们同意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对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等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9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正喜:
毛卫民:
陶宝山: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