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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电子:信息披露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获取的准确

性及时性,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提高公司信息收集的成果、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信息收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收集与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6)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7) 其他负有信息收集、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收集”,是指在某段时间内、以一定的合法手段得到信息,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上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1)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

(3)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5)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立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

部报告制度,按照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规则要求。

(6)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7)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证券交易所

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8)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

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9) 公司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以任何方式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员

工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有在公司正式对外披露内幕信息之前保守内幕信息秘密的义务,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同时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10)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当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职责时)

或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人代表公司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公司指定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的一家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以上媒体进行公告外,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在公司网站上披露(但不得先于前述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

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第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董事会决议;

(2) 监事会决议;

(3)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 股东大会决议;

(5)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6) 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证券法》规定披露标准进行重大事项的披露,包括:

①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②关联交易;

③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④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⑤担保事项;

⑥大额银行退票;

⑦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⑧遭受的重大损失;

⑨重大投资行为;

⑩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重大行政处罚。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7)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8)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9) 订立前述第(六)款第3项以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1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2)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五以上;

(13)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百分之五以上;

(14)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15)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6)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

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

(17)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1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9)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事务所;

(20)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2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22)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23)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24)获悉主要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25)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26)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结束后规定的期限内,应发布的预警、预

亏提示公告;

(27)公司分红派息公告;

(28)公司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公共媒介传播的消息对公司有股票

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告;

(29)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澄清或说明公告;

(30)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或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①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②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的;

③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④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⑤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31)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公开

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

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及一致行动时可

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

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和责任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虚假性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具体协调,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对外披露的信息都必须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来负责对外披

露。除董事会秘书和受董事会秘书委托的证券事务代表外,经董事会授权的下列人员可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 董事长;

(2) 总经理。

(3) 董事(不包括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除非

获得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向外传递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责任:

(1) 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 负责建立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至

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上市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3)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漏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

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

(4) 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和承担信息披露工

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组织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5)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同时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

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资料的准备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6) 负责建立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督促档案管理岗位

人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第十六条 董事的信息披露责任:

(1)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

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七条 监事的信息披露责任:

(1)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

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披露事项;

(2)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3)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范围

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4) 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5)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八条 经营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根据子公司的情况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在授权范围之外)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经营层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按本制度的要求传递所要求传递的各类信

息,并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原则。第二十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配合义务,应保

证对外披露的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并没有重大遗漏。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并有权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

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

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第二十三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

披露责任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

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

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各部门、相关责任人及下属单位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

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

提出适当在经济赔偿要求。对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所做出的任何有

违反本制度的事件或行为,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

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程序和披露信息的通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未公开信息上报工作的职责分工如下:

(1) 公司组织机构及结构的变化、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

事变动等情况,由公司综合部提供;

(2)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本变动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由证券部

提供;

(3) 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由证券部和子公司提供;

(4) 公司的发展战略、资本市场运作的对外投资情况由规划部和证券部提供;

(5) 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由公司经营部提供;

(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重大担保、筹融资等合同由财务证券部门提

供;

(7) 重大的租赁资产合同由计划财务部门提供;

(8) 公司或持有5%以上股东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由事项履行所涉及部门及子公

司和该持股5%以上的股东提供;

(9)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由财务部提供;

(10)受中国证监会稽查、处罚事项(如有)由董事会秘书提供。

上述上报后的未公开信息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并将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参照上述规定。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的报告责任人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当其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报告责任人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产生重要影响或涉及法定披露义务的事宜时,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提供

主体予以通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执行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编写工

作。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完成报告中的相关部分内容

的编写、保证其所编写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年度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由

公司与负责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及时

安排董事会进行审议。在董事会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审议程序后二个工作日内由

专人向交易所报送。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

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及时地答复交易所的审查意见,并按交易所要求对年度报告有

关内容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要求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将报告全

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三号要求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

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满足下列要求并履行相关程序:

(1)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 定期报告及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

完成披露工作,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公司各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接到董事会秘书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3)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会议公告依照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形成,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应保证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文件的形成程序合法、内容准确、真实、完整;

(4) 公司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

见书报送交易所,经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并按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②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其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③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④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5)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报交易所备案,并

按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①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③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④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

理由;

⑤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⑥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⑦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6)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交易所备案,

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②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③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

理由;

④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7) 涉及《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重大事项,公司的合并、

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8) 涉及《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

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9) 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10)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披露前

报经董事长批准;

(11)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依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而形成并需书面说

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在完成此类文件时,公司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12)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过专业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

事会秘书报经董事会批准;遇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1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

文件送达指定报社和网站。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

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第四十条 为便于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状况,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根据需要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

事会秘书提交反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和信息。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应当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应当与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程序相配合,具体时间

由各子公司确定,但应当保证公司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的信息及时、准确,满足公司定期信息披露的需要。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

件,适用公司有关该事项的披露标准予以披露。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澄清公告。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若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

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遗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第四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股票

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信息予以披露。第四十九条 信息收集的原则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影响公司发展和相关重大政策以及公司内部信息。本制度所称“收集”,是指在某段时间内、以一定的合法手段得到信息,并报送公司管理层。

(1) 任何收集信息的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 信息收集必须时刻以维护公司利益为主。

(3) 信息收集须及时有效。

第七章 信息收集的内容

第五十条 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获取宏观政策,经济环境等外部信息,其主要工作职责

(1) 及时获取国家政府召开的会议信息,提交公司管理层,促使其积极响应和参

加;

(2) 参加同行业的研讨会、商务会议,获取行业信息,政策信息;

(3) 整理国家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下发的文件和资料,获得宏观经济信息;

(4) 通过互联网、杂志、行业协会、集团内部的公司和业界同行获取宏观政策和

经济环境信息。

(5) 负责整理各部门收集的专项信息并及时向管理层汇报。

(6) 如当发生负面或对其他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报道和信息时,启动应急预案,向

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的消除负面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由财务部负责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其主要工

作职责有:

(1) 负责收集营销信息,整理生产信息、财务信息,为管理层提供公司公司内部

经营情况信息。

(2) 整理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方面信息,定期了解公司和部门年度经营目标的完

成情况。

(3) 在公司内部及时传递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方面信息,财务部每季度在经理层

会议上汇报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方面信息,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4) 了解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方面信息和年度经营目标的

完成情况。

(5) 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每个月上报本级财务部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方面信息

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第五十二条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处理员工合理化建议,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决策建议,其

主要职责有:

(1) 人力资源部开通员工意见邮箱和电话,征集员工的合理化建议,设立专人对

信息进行整理汇总。

(2) 每月召开管理层会议,征集各部门的建议;

(3) 由各部门负责收集专项信息及时向管理层汇报。

(4) 将员工向领导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在公司高管会议公布并执行。

(5) 领导下基层调研,征集合理化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实施。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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