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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柏龙:关于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9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907号

关于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新美路南侧大德北路西;

陈伟雄,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陈娜娜,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柏龙”)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

2021年11月3日,ST柏龙披露《关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及实际控制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11月3日公告”)。根据公告,《合作协议》约定陈伟雄、陈娜娜及ST柏龙应于协议签署后30日内按照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要求召开会议审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等事项。ST柏龙未在2021年12月3日前召开相关会议审议上述事项,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进展。

二、表决权委托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11月3日公告,陈伟雄、陈娜娜将其持有的公司29.00%股份的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中泰集团。但同日披露的《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相关章节约定了各方在特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该合同解除权可能导致表决权委托事项的撤销。2022年6月12日,ST柏龙、陈伟雄、陈娜娜及中泰集团签署了《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ST柏龙上述公告中关于表决权委托不可撤销的信息披露前后矛盾且未向投资者作出充分解释说明或风险提示。

三、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2年5月28日,ST柏龙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解除表决权

委托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根据公告,陈伟雄、陈娜娜与中泰集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已于2022年2月18日解除并生效,ST柏龙实际控制人由中泰集团的控股股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疆国资委”)变更为陈伟雄、陈娜娜,但中泰集团表示不同意陈伟雄、陈娜娜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2022年6月16日,ST柏龙公告称根据ST柏龙、陈伟雄、陈娜娜及中泰集团三方签署的《解除协议》,ST柏龙实际控制人由新疆国资委变更为陈伟雄、陈娜娜。ST柏龙上述公告中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时点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ST柏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和第2.2.5条的规定。

ST柏龙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伟雄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4条、第2.1.1条、第4.3.1条、第4.3.5条和第4.5.4条的规定,对ST柏龙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柏龙实际控制人、时任总经理陈娜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4条、第2.1.1条、第4.3.1条和第4.5.4条的规定,对ST柏龙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伟雄,实际控制人、时任总经理陈娜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9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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