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久远银海”或“公司”)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应用技术研究发展中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久远银海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涉及久远银海“三重一大”事项,须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二)坚持民主决策。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规范决策。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规则
和程序,依据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决策内容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本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事项。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方面的重要事项。
2.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反腐倡廉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落实公司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主业范围、重大改革方案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五)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亏损弥补、债券发行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六)公司、公司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公司(含实际控制企业,下同)及其各级全资或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公司”)单个项目认缴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和产权变动,包括出资设立企业、对企业增加投资、收购兼并等权益性投资。
(七)公司作为标的的产权变动事项,包括产权转让、增资、减资、无偿划转、整合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
(八)公司、投资公司单笔/次交易金额(或标的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
万元)的资产流转或资产处置事项;包括资产转让、资产无偿划转、资产核销、资产(或设备)报废等。
(九)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额度范围内的本条(五)(七)等项的相关事项。
(十)公司单笔/次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资产出租。
(十一)公司担保/反担保、捐赠、赞助的方案。
(十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十三)公司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方案。
(十五)公司向投资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向所属全资或控股公司提名或委派董事长/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市场化公开选聘经营管理人员等。
(十六)公司民主管理等涉及员工权益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七)公司、投资公司年度工资总额、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十八)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九)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或其他由党总支委员会认为应集体研究把关的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管理的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其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公司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管理的高端人才(17级以上),其培养、引进、使用的机制,专业人才、技能人才的选拔推荐等。
(三)其他由党总支委员会认为应集体研究把关的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投资公司单个项目或单笔/次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固定资产采购(含维修维护)、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含重大设备及技术引进、上级有特殊要求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额度范围内的本条(一)项的相关事项。
(三)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或其他由党总支委员会认为应集体研究把关的事项。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投资公司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资金运作安排,包括借贷、抵押、购买理财产品等。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额度范围内的本条(一)项的相关事项。
(三)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或其他由党总支委员会认为应集体研究把关的事项。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主体。主体有:党总支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行政办公会。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行政办公会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审议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条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行政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总支委员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行政办公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党总支委员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行政办公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决策内容和职责权限,需要由党总支委员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以
及行政办公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的议案,根据各自议事规则,分别履行相应程序后列为议案。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与决策人员之间、有关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议题非涉及保密或特殊原因,决策事项议案及有关材料原则上应提前送达参会决策人员审议。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第十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讨论是行政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决策、股东大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前置条件。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第十六条 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对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论证,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原则通过、但具体事项尚需完善的,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应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及时向参与决策人员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紧急情况下必须临时动议议题,需与会决策人员超过半数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研究决策。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严格执行回避机制,凡是参与决策人遇研究涉及本人及亲属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因亲属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公司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而产生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时,应实施回避。
第十九条 实行全程记实制度,与会决策人员的意见实行签名确认。
会议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
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会议记录、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当完整保存,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决策结果应告知相关部门。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按规定程序发文,应公开或公示的事项,按相关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公司做出决策后,按照上级出资人的规定,将应当向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报告的事项及时上报,获批后方为有效。
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报久远投资控股集团备案的事项,在公司做出决策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备案。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是“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公司党总支委员、董事长、总经理负责落实并组织实施,并按照工作分工明确牵头领导、工作部门和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行为接受久远投资控股集团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同时,作为领导人员提拔任用、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纪检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负监督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领导班子纠正和整改。不能纠正和整改的,有权向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报告。第三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严格按要求进行公开,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与会决策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规定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七)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八)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九)没有坚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全程记实制度。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十一)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进行责任追究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对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三重一大”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久远银海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