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成员,就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作出如下意见:
通过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以及对完成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进行了审查,认为北京兴华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的各项工作。
北京兴华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建议续聘其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提供审计等工作,聘用期一年。有关对审计机构的费用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行业标准和公司审计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签字页)
审计委员会委员:
潘自强 赵爱娱 朱亚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