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邢 敏 朱亚元 潘自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