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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嘉科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5
证券代码:002796证券简称:世嘉科技公告编号:2019-138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嘉科技”)于2019年8月15日召开了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山市亿泰纳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亿泰纳”)在向各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时给予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担保金额;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苏州捷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频电子”)在向各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时给予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担保金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7)。

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苏州波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发特”)在向各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时增加人民币5,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担保金额,公司累计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向波发特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同意波发特为控股孙公司昆山恩电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电开”)在向各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时增加人民币5,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担保金额,波发特累计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向恩电开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9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事项和全资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关于增加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4)。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波发特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鉴于,波发特将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将在此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的最高债权额:3,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公司同意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捷频电子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鉴于,捷频电子将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将在此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的最高债权额:2,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以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7,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

40.0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8.30%。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与银行、供应商等签署的担保协议金额累计为人民币36,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5.64%,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8.12%;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0,295.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7.2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11%;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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