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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嘉科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3
证券代码:002796证券简称:世嘉科技公告编号:2021-004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嘉科技”)于2020年3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事项和全资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苏州波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发特”)在向各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担保;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山市亿泰纳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亿泰纳”)在向各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担保;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苏州捷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频电子”)在向各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担保;同意波发特为昆山恩电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电开”)在向各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担保;同意波发特为恩电开所签订的原料购销合同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采购货款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事项和全资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波发特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波发特前期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已到期,现波发特继续向宁波银行申请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将在此授信额度内为波发特提供相应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宁波银行续签《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的最高债权额:3,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捷频电子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捷频电子前期向宁波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已到期,现捷频电子继续向宁波银行申请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将在此授信额度内为捷频电子提供相应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宁波银行续签《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的最高债权额:2,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

39.56%,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4.6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与银行、供应商等签署的担保协议金额累计为人民币37,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4.39%,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21%;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8,159.1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11.97%,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47%;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和逾期担

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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