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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欧家居: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6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星期四)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8日(星期四)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成都市目前仍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本次股东大会调整为通讯方式,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13)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进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1,786,73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635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1,786,73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6352%。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399,5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07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399,5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浒律师、谢艾玲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775,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387,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717%;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775,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387,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717%;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2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浒律师、谢艾玲律师以通讯形式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9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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