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兴专字[2021]2100087001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由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锋股份”或“上市公司”)转来的贵所《关于对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5号)奉悉。我们对贵所要求会计师核查的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回复如下:
你公司披露全资子公司北理华创(佛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9日和2020年12月31日收到政府补助各2,000万元。你公司将上述政府补助认定为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请说明相关会计处理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华创”)的全资子公司北理华创(佛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华创”)分别于2020年12月19日、2020年12月31日收到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预算存款户拨付的政府补助各2,000万元,合计4,000万元,款项性质为给予公司研发经费支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四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由于公司研发支出均计入当期损益,并未形成长期资产,故公司将上述政府补助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检查政府补助相关文件,结合其内容与《企
业会计准则》判断补助款的性质;检查政府补助收款回单及银行对账单。核查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将上述政府补助认定为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相关会计处理具有合理性。
本专项说明仅作为华锋股份向深圳交易所上报《关于对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回复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以下无正文)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