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采取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采取上述措施,切实履行了稳定股价的义务,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实施本次稳定股价方案。
独立董事:朱青 耿强 乐宜仁 林雷
2019 年 6 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