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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银行: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0

证券代码:002807 证券简称:江阴银行 公告编号:2019-038转债代码:128034 转债简称:江银转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稳定股价预案,当本行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时,本行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本行股价。本行拟采取在本行领取薪酬的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方式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2、在本行领取薪酬的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董事长孙伟,董事、行长宋萍,董事、董事会秘书陆建生,董事龚秀芬,董事陈强,董事范新凤,董事陈协东;高级管理人员:副行长卜新锋,副行长金武,副行长王峰,副行长杨树桐,副行长过晟宇,均以累计不少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本行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但不超过50%的自有资金,以不高于本行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经除权除息调整后)增持本行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在《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制定了关于本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稳定股价预案已经2014年2月11日本行第四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和2014年3月4日本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行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本行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行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行将采用回购部分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

自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6月14日,本行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行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4.92元/股(经2018年度利润分配除权除息调整后),已触发本行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本行已于2019年6月14日披露了《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根据本行稳定股价预案,本行已根据监管机构对稳定股价的普遍适用性要求制定了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当本行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本行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本行部分股票。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规定。由此,回购股份系用于上述六种用途。但由于本行属于商业银行,本行具有下列特殊性:一是境内商业银行回购股票属于重大无先例事项,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本行回购股份之后只能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而商业银行减少注册资本将会减少其核心一级资本,降低其资本充足水平,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和为股东创造可持续的投资回报,且需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此外还涉及债权人公告等一系列法律程序,采取回购股份并减

少注册资本的方式不具备可行性。二是商业银行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至今仍在积极探索中,属于无先例事项,在政策层面突破预计实施时间较长且具有不确定性。三是本行于2018年1月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下一次可转债实施时间无法确定。因此,本行将不采取通过回购股票方式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根据本行稳定股价预案中明确的稳定股价措施,在不实施回购股票的情况下,本行将采取在本行领取薪酬的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的方式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本行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行部分股份。

三、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为在本行领取薪酬的本行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公告日,在本行领取薪酬的本行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7人:

董事长孙伟,董事、行长宋萍,董事、董事会秘书陆建生,董事龚秀芬,董事陈强,董事范新凤,董事陈协东;高级管理人员5人:副行长卜新锋,副行长金武,副行长王峰,副行长杨树桐,副行长过晟宇。

截至目前,上述12位本行管理人员合计持有本行股份2,535,808股,累计持股比例为0.12%。

本次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不存在披露增持计划的情形,且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本行股份的情形。

四、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目的:基于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本行成长价值的认可,积极稳定本行股价。

(二)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根据本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上市后三年内,前述11名本行管理人员,自本方案审议通过并公告后三个交易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稳定本行股价的金额不少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本行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但不超过50%,即本次累计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103.31万元,且不超过258.28万元,另董事、行长宋萍2018年未在本行领取薪酬,其增持股份没有限额。(注:因本行上市即将期满三年,方案具体实施依据本节“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执行)。

(三)拟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行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4.92元/股(经2018年度利润分配除权除息调整后)。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经本行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且自披露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增持期间,本行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方式。

(六)本次增持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不再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在本方案实施期限内,若本行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行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七)本次增持股份不设置锁定期,本次增持主体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有、转让本次增持股份。

(八)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若本行披露增持主体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本行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行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继续增持本行股份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相关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五、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的相关人员因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而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行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行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行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本行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发生变化。

(四)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本行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增持主体将根据股本变动情况,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五)本行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行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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