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特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核查,仲国良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3、仲国良先生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岗位,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4、同意聘任仲国良先生为副行长,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5、按规定新聘任的副行长须经银监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在核准任职资格后正式履职。
二、追加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追加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不属于重大关联交易行为。预计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文件精神,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担保业务是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之一,公司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2019年上半年,公司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除经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不存在其它需要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
2、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朱青、乐宜仁、耿强、林雷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