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关于续聘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该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历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始终坚持独立审计的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较好的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建康:
潘晓珍:
朱雪珍:
签署日期: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