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进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2月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兰山英女士出具的《告知函》,获悉其已将部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质押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是否为限售股(如是,注明限售类型) | 是否为补充质押 | 质押起始日 | 质押到期日 | 质权人 | 质押用途 |
兰山英 | 是 | 2,343,711 | 11.96% | 0.87% | 是(高管锁定股) | 是 | 2021年2月5日 | 2021年8月5日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补充质押 |
兰山英 | 是 | 3,996,289 | 20.40% | 1.49% | 是(高管锁定股) | 是 | 2021年2月5日 | 2021年8月5日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补充质押 |
合计 | — | 6,340,000 | 32.36% | 2.36% | — | — | — | — | — | — |
注:兰山英女士上述补充质押已于2021年2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本次质押前质押股份数量 | 本次质押后质押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已质押股份情况 | 未质押股份情况 | ||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股) | 占已质押股份比例 | 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 (股) | 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 |||||||
余荣清 | 106,240,512 | 39.52% | 6,377,552 | 6,377,552 | 6.00% | 2.37% | 0 | 0.00% | 79,680,384 | 75.00% |
兰山英 | 19,592,534 | 7.29% | 13,250,000 | 19,590,000 | 99.99% | 7.29% | 14,691,866 | 75.00% | 2,534 | 100.00% |
恒久荣盛 | 13,156,266 | 4.89% | 0 | 0 | 0.00% | 0.00% | 0 | 0.00% | 0 | 0.00% |
余仲清 | 2,938,880 | 1.09% | 0 | 0 | 0.00% | 0.00% | 0 | 0.00% | 2,204,160 | 75.00% |
孙忠良 | 1,836,800 | 0.68% | 0 | 0 | 0.00% | 0.00% | 0 | 0.00% | 0 | 0.00% |
合计 | 143,764,992 | 53.48% | 19,627,552 | 25,967,552 | 18.06% | 9.66% | 14,691,866 | 56.58% | 81,887,078 | 69.52% |
注1:上述股东中,余荣清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荣清与自然人股东兰山英系夫妻关系,余仲清为余荣清的哥哥;余荣清、兰山英、余仲清、孙忠良系一致行动人;余荣清持有苏州恒久荣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88%股权,兰山英持有苏州恒久荣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12%股权。
注2:上表中兰山英女士、余荣清先生、余仲清先生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的股份性质为高管锁定股。
三、其他情况
本次股份质押是公司股东兰山英女士对前期股份质押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兰山英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存在负担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未来其股份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形,将严格遵照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兰山英女士出具的《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