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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1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背景,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

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有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事宜,有利于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向宏

张俊学

李洪武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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