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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泰国际: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2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认真审阅了《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有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形;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将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靳庆军、高刚、章顺文、陈燕燕

2019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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