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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捷股份:关于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31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7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星期四)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14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Paul Xiaoming Lee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0-128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数量497,285,2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461%。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数量445,889,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645%。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数量51,396,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17%。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数量59,328,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6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7,285,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9,328,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0-128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2/3(含)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7,285,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9,328,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含)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金诗晟、王隽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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