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5 |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 公告编号:2019-095 |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在公司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姜雪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经出席董事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董事会提名姜雪飞、朱雪花、余忠、彭卫红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李泽宏、钟明霞、周俊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员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不存在任期超过6年的情形。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7)。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登记等所有相关手续,并按照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98)。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99)。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因存在激励对象发生离职等不符合激励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63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7.745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2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0)。公司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请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9年11月28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由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01)。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1、姜雪飞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出生,厦门大学EMBA硕士,兼任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副理事长、深圳市线路板行业协会会长。1995年创办本公司,自2010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长。公司控股股东姜雪飞先生与朱雪花女士为夫妻关系,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姜雪飞先生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姜曙光先生为兄弟关系。截至披露日,姜雪飞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97,821,720股,与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2、朱雪花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出生,南开大学EMBA硕士。自2010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
公司控股股东姜雪飞先生与朱雪花女士为夫妻关系,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披露日,朱雪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5,245,440股,与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3、余忠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年出生,高级经济师,厦门大学EMBA硕士。自2010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2016年1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披露日,余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843,2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4、彭卫红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年出生,湖南大学EMBA硕士,兼任CPCA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会长。自2000年起,历任制造部工程师、主管、经理、总监以及技术中心主任等职务。自2010年8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披露日,彭卫红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843,38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5、李泽宏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出生,电子科技大学微电子专业工学博士。2010年起任电子科技大学教授;2011年起任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自2016年11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披露日,李泽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6、钟明霞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2003年起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自2018年10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披露日,钟明霞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7、周俊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出生,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权益合伙人,兼任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披露日,周俊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均不属于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