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就公司拟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我们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聘任审计机构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
公司此次变更外部审计机构,有利于保证公司的审计独立性,也有利于更好的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钟明霞 |
徐 滨 |
李泽宏 |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