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议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相关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审核政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潘广成 张昆 王青松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