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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莱英: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3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引入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Hillhouse Capital Management PTE.LTD.)(以下简称“高瓴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依托其在全球创新药市场的投资布局,积极推动公司显著提升服务创新药公司的广度和深度,在小分子、核酸、生物药CDMO以及创新药临床研究服务等业务领域开展深入战略合作,推动实现公司销售业绩的提升,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的规定,有利于推动公司相关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的稳定快速增长,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高瓴资本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高瓴资本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与高瓴资本签订《<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条款进行修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高瓴资本签订《<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潘广成王青松张 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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