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装建设: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7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股东权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以及其他专项财务审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的原则: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

(二)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三)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四)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五)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六)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有关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八)办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九)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的职责:

(一)按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近年来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二)按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业务招聘文件;

(三)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责任,及时、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关的会计报表及资料,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一)按照公司要求如实提供能够证明本单位资质情况的资料证件,如上年度财务决算、企业法营业执照、执业注册会计师人员证明等;

(二)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事项,按期完成审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申请参加企业财务审计业务: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3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和单一选聘方式。

第十条 公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第十一条 邀请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第十二条 单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事项的方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参与选聘过程。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审计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拟聘计师事务所应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二)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业务应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确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报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五)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五条 邀请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简单程序:

对于执行上市公司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选聘可以采用简单程序,即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拟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的目的、业务范围、完成时间、审计费、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遴选符合条件的承担该审计事项会计师事务所。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需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完成审计项目,得转包或分包给其它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深圳证监局。

第六章 监督与惩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审计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的内容: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选聘其承企业财务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