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2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106.704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120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106.704万股,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郑云鹰 杨中硕 张红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