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1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06.70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813%;
2、本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9月5日;
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的相关授权,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部分的股票解除限售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12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7月14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131名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31名变更为126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85.88万股变更为369.12万股。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8年8月24日,公司完成了本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鉴于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过程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实际向122名激励对象授予3,623,1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423元/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8年8月29日。
6、2019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63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7、2019年7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及其股份数量,同意拟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5.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8、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7月20日,上市日为2018年8月29日,截至2019年8月29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2、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3 |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 为106,465.92万元,较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26.59%,公司业绩指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
4 |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 根据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120名激励对象2018年度绩效情况进行了考核,120位激励对象均达到个人绩效考核指标。 |
考评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评价标准(S) | S≥90 | 90>S≥80 | 80>S≥60 | S<60 |
标准系数 | 1.0 | 0.8 | 0.6 | 0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9月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20人;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06.70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813%;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姓名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陈华平 | 财务总监 | 2.00 | 0.6 | 1.4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119人) | 353.68 | 106.104 | 247.576 | |
合计 | 355.68 | 106.704 | 248.976 |
注:激励对象中陈华平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06,837,019 | 58.20 | -1,066,040 | 105,770,979 | 57.2 |
高管锁定股 | 20,907,946 | 11.39 | 1,000 | 20,908,946 | 11.39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3,556,800 | 1.94 | -1,067,040 | 2,489,760 | 1.36 |
首发前限售股 | 82,372,273 | 44.88 | - | 82,372,273 | 44.88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76,719,781 | 41.80 | 1,066,040 | 77,785,821 | 42.38 |
三、总股本 | 183,556,800 | 100 | - | 183,556,800 | 1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