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33 号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0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你公司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在上述董事会决议有效期届满后,你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国债逆回购品种和光大现金宝,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1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6.5.1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