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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宇达: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1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作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2021年1-6月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经过审阅《2021年1-6月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等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1 年 1-6 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除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非经营性往来款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之前报告期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1年1-6月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无对除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无违规及逾期担保。除此之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没有发生与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续期及提供授信担保的事项经过审阅《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续期及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对综合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及对公司为子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额度进行续期,有利于解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与发展的资金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各子公司的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公司为其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向银行申请授信,实际融资金额需在

2.5亿元授信额度内;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

4、关于实际控制人及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事项

经过审阅《关于实际控制人及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接受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及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 为公司授信事项提供担保及反担保,有利于保持授信的延续和融资渠道的通畅。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续期的事项提供担保及反担保的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该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本次交易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经过审阅《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及相关人员的履历,我们认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学历、专业资格、职业经历、兼职情况、履职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同意。经审阅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符合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至今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从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聘任事项尚需提交至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6、关于拟变更非独立董事的事项

经认真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正武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发现其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惩戒的情况。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正武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能力与资格,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刘正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以下无正文)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景伟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广明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擎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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