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前赎回“裕同转债”的议案
公司A股股票(股票简称:裕同科技;股票代码:002831)自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1月23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裕同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3.24元/股)的130%(30.21元/股),已触发《深圳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已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我们同意公司行使“裕同转债”有条件赎回权,以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裕同转债”进行全部赎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旻 王利婕 邓赟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