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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能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所制定2021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和鼓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承担相应的任,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董事会召开日的总股本930,513,553股剔除公司累计回购股份6,429,143股后的股数924,084,4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2.2元(含税),总计派息203,298,570.20元。

本年度送红股0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持续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并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在保证公司利润分配后能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参与和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兼顾了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采购、销售以及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降低综合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各项交易按照市场价格收取费用,对合同双方是公允合理的,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公司各项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据此,同意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报表外的对外担保余额为零,均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96,805.31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度期末净资产的10.45%。经审慎查验,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严格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公司无对外违规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七、关于2022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此次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12个月。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

九、关于公司续聘会计事务所议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续聘会计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2021年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审计责任和义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裕同科技增资香港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并在越南扩建电子产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的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十一、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二、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增加回购股份金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足,资产负债率较低。本次增加回购股份资金额度,是基于公司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同时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具有必要性。调整后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能力、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方案合理、可行。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回购股份金额合法、合规,并具备必要性及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回购股份金额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旻 王利婕 邓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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