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同科技”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经审慎核查,就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64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了1,4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40,000.00万元,共计募集资金14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88,330,188.6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28号)。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 | 投资进度 |
宜宾裕同智能包装及竹浆环保纸塑项目 | 60,000.00 | 56,152.03 | 56,152.03 | 16,839.70 | 39,312.33 | 30% |
许昌裕同高端包装彩盒智能制造项目 | 25,000.00 | 25,000.00 | 25,000.00 | 12,796.87 | 12,203.13 | 51% |
裕同科技增资香港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并在越南扩建电子产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 | 12,650.00 | 12,260.00 | 12,260.00 | 11,484.13 | 775.87 | 94% |
裕同科技增资香港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并在印度 | 5,100.00 | 4,590.00 | 4,590.00 | 3,323.19 | 1,266.81 | 72% |
尼西亚建设电子产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 |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41,997.97 | 41,997.97 | 40,830.99① | 41,068.54 | 0 | 100% |
小计 | - | 140,000.00 | 138,833.02 | 85,512.42 | 53,558.14 | 62% |
注① :扣除发行费用部分调整至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二、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原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为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本次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将“裕同科技增资香港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并在越南扩建电子产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越南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越南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变更为“越南裕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此次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变更前后的实施主体具体如下:
变更前 | 变更后 | |
公司名称: | 越南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Vietnam Yuto Printing Packing Co., LTD) | 越南裕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Yuhua Vietnam Packaging Technology Co., LTD) |
成立日期: | 2010年4月20日 | 2020年1月13日 |
注册地址: | 越南北宁省桂武县芳柳乡桂武扩展工业区H-02号厂房 | 越南北宁省桂武区潘毛社区桂武工业区(延伸区),I3-2号 |
注册资本: | 400万美元 | 200万美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主营业务: | 印刷和包装生产服务 | 印刷和包装生产服务 |
股权结构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裕同印刷有限公司(HongKong Yuto Printing Co., LTD)持股100% | 本公司持股100% |
(二)变更原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裕同科技增资香港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并在越南扩建电子产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原实施主体为越南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裕同”)。根据公司经营发展以及地方相关优惠政策的变化,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成立越南裕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裕华”),拟将越南裕同的全部业务转移至越南裕华,越南裕同业务全部转移后将进行注销,越南裕同因本公司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也一并转入越南裕华。
(三)变更原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谨慎决定,且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及健康稳定发展。
三、审批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本次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变更“裕同科技增资香港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并在越南扩建电子产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的实施主体。此次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裕同科技增资香港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并在越南扩建电子产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的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拟变更“裕同科技增资香港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并在越南扩建电子产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的实施主体,此次变更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
裕同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该事项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中信证券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焦延延 路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