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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9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和存管账户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变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和存管账户事项是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权限范围内,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结合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的实际情况,本次变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和存管账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

借贷等财务资助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和存管账户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变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和存管账户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 旻 王利婕 邓 赟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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