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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亚数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2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36,000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12名激励对象在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36,000股,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彭朝辉、伊松林、向旭家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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