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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年4月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和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的之间的关系;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履行对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评估和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程序,对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进行审计;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二)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任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部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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