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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3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闲置物业,提高公司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房屋的租赁价格参考同地段及相近楼层的市场公允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张宏清先生、孟学女士应予以回避。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事先审核了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材料,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上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伟坤黄贤畅

2021年9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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