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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统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购参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参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股份”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华统股份收购参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公司与参股子公司浙江温氏华统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华统”)、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股份”)协商一致,公司拟分别以人民币14,000万元和3,000万元收购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长兴温氏华统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畜牧”)和长兴和平温氏华统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畜牧”)100%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长兴畜牧和和平畜牧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0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参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兴温氏华统畜牧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收购参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兴和平温氏华统畜牧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朱俭勇、朱俭军、朱凯、朱根喜、赵亮回避表决,其余4位非关联董事均投了同意票。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之前,已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提交公司独立董事审阅并得到了独立董事认可。在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之时,公司独立董事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温氏华统还未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各方已经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后续公司将会在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长朱俭军、董事朱俭勇在交易对方温氏华统担任董事职务;温氏华统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温氏(深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为温氏股份控制的子公司;公司董事赵亮同时也是温氏股份副总裁,因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公司收购长兴畜牧和和平畜牧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浙江温氏华统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DU8T4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董荣华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小区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15日

营业期限:2019年11月1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生猪(不含种猪)养殖、销售;提供生猪养殖技术服务、管理服务。

股权结构:

49%51%

温氏华统系2019年11月15日由公司与温氏股份共同出资设立,并由温氏股份控股,温氏华统主要为公司与温氏股份合作开展生猪养殖业务需要而设立,目前已分别在兴化、苏州、长兴投资四家生猪养殖公司和一家饲料公司,具体为长兴畜牧、和平畜牧、苏州吴中温氏华统畜牧有限公司、兴化温氏华统畜牧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华统饲料有限公司。

温氏华统除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之一温氏(深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外,还与公司存在日常销售的关联交易,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和8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和《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温氏华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交易对方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16.31%

单位:万元
项 目2019年12月31日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0,457.6443,630.22
负债总额602.745,253.99
应收账款0.000.00
净资产9,854.9038,376.23
项 目2019年度2020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0.000.00
营业利润-149.32-1,402.85

浙江温氏华统牧业有限公司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净利润-145.10-1,401.53

备注:以上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审计

(三)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朱俭军、董事朱俭勇在交易对方温氏华统担任董事职务;温氏华统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温氏(深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为温氏股份控制的子公司;公司董事赵亮同时也是温氏股份副总裁。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标的公司名称:长兴温氏华统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B7XM849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林城镇上狮村上阳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董荣华

注册资本:14,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20日

营业期限:2019年11月20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生猪养殖、销售及技术服务。

交易标的及权属:温氏华统持有的长兴畜牧100%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长兴畜牧截至目前只有少部分投产、部分尚处于建设期内,长兴畜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标的公司名称:长兴和平温氏华统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D1UB771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住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东山村法定代表人:董荣华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0年4月30日营业期限:2020年4月3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牲畜饲养。一般项目:牲畜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交易标的及权属:温氏华统持有的和平畜牧100%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和平畜牧截至目前尚处于建设期内,还未实际经营投产,长兴畜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标的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前后结构情况

1、长兴畜牧本次股权转让前后结构情况

股 东股权转让前股权结构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
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华统股份00%14,000100%
温氏华统14,000100%00%
总 计14,000100%14,000100%

2、和平畜牧本次股权转让前后结构情况

股 东股权转让前股权结构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
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华统股份00%5,000100%
温氏华统5,000100%00%
总 计5,000100%5,000100%

(三)标的公司基本财务情况

1、长兴畜牧最近基本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项 目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0月31日
资产总额1,459.5020,188.13
负债总额5.0010,518.76
应收账款0.000.00
净资产1,454.509,669.37
项 目2019年度2020年1-10月
营业收入0.000.00
营业利润-45.50-798.93
净利润-45.50-797.61

备注:1、以上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审计,2020年1-10月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2020年12月9日由于项目建设资金需要,温氏华统对长兴畜牧注册资本已实缴至人民币14,000万元

2、和平畜牧最近基本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10月31日
资产总额3,026.98
负债总额33.70
应收账款0.00
净资产2,993.28
项 目2020年1-10月
营业收入0.00
营业利润-6.72
净利润-6.72

备注:以上2020年1-10月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标的公司评估情况

1、长兴畜牧评估情况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和实施资产基础法必要的评估程序后,对委托人拟股权转让之目的所涉及长兴畜牧的股东全部权益在2020年11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

(2020)第84107号),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评估前账面资产总计22,962.65万元,评估值24,172.76万元,评估增值1,210.11万元,增值率5.27%;账面负债总计13,381.15万元,评估值13,381.15万元;账面净资产9,581.50万元,评估值10,791.61万元,评估增值1,210.11万元,增值率12.63%。

2、和平畜牧评估情况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和实施资产基础法必要的评估程序后,对委托人拟股权转让之目的所涉及和平畜牧的股东全部权益在2020年11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20)第84105号)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评估前账面资产总计3,029.24万元,评估值3,029.24万元;账面负债总计

26.00万元,评估值26.00万元;账面净资产3,003.24万元,评估值3,003.24万元,评估增值0.00万元,增值率0.00%。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长兴畜牧和和平畜牧截至2020年10月31日的资产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10334号、天健审﹝2020﹞10335号),主要财务数据详见本核查意见“三、(三)标的公司基本财务情况”。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长兴畜牧与和平畜牧截至2020年11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20)第84107号、卓信大华评报字(2020)第84105号),长兴畜牧在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9,581.50万元,评估值10,791.61万元,评估增值1,210.11万元,增值率

12.63%;和平畜牧在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3,003.24万元,评估值3,003.24万元,评估增值0.00万元,增值率0.00%。

根据以上审计与评估结果,以及考虑到公司是温氏华统发起人拥有49%权益,且长兴畜牧尚有部分处于建设期和和平畜牧尚处于建设期还未投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公司与温氏华统、温氏股份协商一致后,公司拟按长兴畜牧和和平畜牧

的实缴注册资本,以人民币14,000万元和3,000万元收购其持有长兴畜牧和和平畜牧100%的股权(其中长兴畜牧本次评估基准日后,于2020年12月9日,由于项目建设资金需要,温氏华统对其注册资本又实缴人民币3,500万元,已实缴至人民币14,000万元)。上述交易价格能够公允地反应交易标的市场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价格合理、公允。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和平畜牧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出让方:浙江温氏华统牧业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丙方: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长兴和平温氏华统畜牧有限公司

1、股权转让: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0%,目标公司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对目标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并已实缴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上述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的100%股权(“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就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100%股权依法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转让所持目标公司100%股权给乙方,根据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20)第84105号),乙方以现金出资3,000万元认购目标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人民币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过渡期条款: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由乙方负责管理,过渡期内因管理目标公司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移交相关公章、财务章及相关证照、证件。过渡期内,目标公司保证不进行

利润分配,不为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不赠与任何第三人任何财产,不进行融资借款。过渡期内目标公司人员安排由乙方负责。

3、工商变更登记: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负责完成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乙方即成为目标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4、税费:无论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最终是否完成,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相关约定,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分别承担;无相关规定时,则由导致该等费用发生的一方承担。

5、违约责任: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没有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并且要求违约方在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以下简称“补救期”)予以补救并由违约方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如果违约方未在补救期内予以补救,或补救措施未能达到本协议之目的,则守约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10万元的违约责任,且守约方为履行本协议已发生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按照守约方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0.05%的违约金。延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停止股权转让,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回,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其他约定:鉴于甲方股东拟决议解散并注销甲方,届时甲方清算时,甲方财产在依法支付清算费用、支付员工工资社保及补偿金、支付税费、清偿其他债务后等费用仍有余额的,将按照持股比例向各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的,乙方作为甲方股东之一,承诺并同意,甲方(或甲方清算组)有权在向乙方分配剩余财产时,扣除与本协议股权转让款未支付金额同等金额的款项,同时视为乙方已履行本协议股权转让款对应金额的支付义务。如乙方按照持股比例所能分配的剩余财产不足以抵扣乙方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则乙方应当在甲方(或甲方清算组)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或甲方清算组)足额支付剩余款项,否则,乙方将承担

按应付未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7、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且经乙方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长兴畜牧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出让方:浙江温氏华统牧业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长兴温氏华统畜牧有限公司

1、股权转让: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0%,目标公司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对目标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14,000万元,并已实缴出资人民币14,000万元。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上述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的100%股权(“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就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100%股权依法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转让所持目标公司的100%股权给乙方,根据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20)第84107号),乙方以现金出资14,000万元认购目标公司注册资本14,000万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14,000万元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过渡期条款: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由乙方负责管理,过渡期内因管理目标公司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移交相关公章、财务章及相关证照、证件。过渡期内,目标公司保证不进行利润分配,不为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不赠与任何第三人任何财产,不进行融资借款。过渡期内目标公司人员安排由乙方负责。

3、工商变更登记: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负责完成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乙方即成为目标公

司股东,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4、税费:无论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最终是否完成,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相关约定,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分别承担;无相关规定时,则由导致该等费用发生的一方承担。

5、违约责任: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没有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并且要求违约方在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以下简称“补救期”)予以补救并由违约方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如果违约方未在补救期内予以补救,或补救措施未能达到本协议之目的,则守约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10万元的违约责任,且守约方为履行本协议已发生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按照守约方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0.05%的违约金。延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停止股权转让,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回,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其他约定: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泗安绿色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甲方为目标公司15,7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自目标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目标公司三方应共同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泗安绿色支行办理完成解除担保手续,甲方不再对目标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鉴于甲方股东决议拟解散并注销甲方,届时甲方清算时,甲方财产在依法支付清算费用、支付员工工资社保及补偿金、支付税费、清偿其他债务后等费用仍有余额的,将按照持股比例向各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的,乙方作为甲方股东之一,承诺并同意,甲方(或甲方清算组)有权在向乙方分配剩余财产时,扣除与本协议股权转让款未支付金额同等金额的款项,同时视为乙方已履行本协议股权转让款对应金额的支付义务。如乙方按照持股比例所能分配的剩余财产不足以抵扣乙方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则乙方应当在甲方(或甲方清算组)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或甲方清算组)足额支付剩余款项,否则,乙方将承担按应付未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7、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且经乙方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六、本次交易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与合作方温氏股份对当前国内生猪养殖、屠宰行业发展态势审慎分析判断后,公司拟调整养殖规模,进一步专注屠宰主业,把握屠宰集中度提升和非洲猪瘟后周期的屠宰发展机遇。双方经友好协商,拟对温氏华统平台下的生猪养殖业务发展规模进行控制、收缩,并从有利于双方各自优势发挥出发,将温氏华统平台下浙江省内的生猪养殖业务收归公司所有,将江苏省内的生猪养殖业务收归温氏股份所有。温氏华统平台的设立和运行极大促进了公司与温氏股份在生猪养殖业务实践上的交流互助,经过本次收购与出售后,虽然温氏华统平台不再持有生猪养殖项目,未来双方仍将继续在畜禽养殖技术、管理以及屠宰等领域寻求合作,共谋发展。

公司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长兴畜牧和和平畜牧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2、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

虽然协议各方已经就本次长兴畜牧与和平畜牧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且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上也已达成了一致,但是由于本次《股权转让协议》还未实际签订,因此本协议的签订还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会就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还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温氏华统共发生约870万元的关

联交易。

八、本次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参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兴温氏华统畜牧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收购参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兴和平温氏华统畜牧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朱俭勇、朱俭军、朱凯、朱根喜、赵亮回避表决,其余4位非关联董事均投了同意票。

(二)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与温氏华统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允价格和正常的商业条件,符合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关于公司收购参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兴温氏华统畜牧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收购参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兴和平温氏华统畜牧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向温氏华统收购全资子公司长兴畜牧和和平畜牧100%股权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温氏华统收购全资子公司长兴畜牧和和平畜牧100%股权。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向温氏华统收购全资子公司长兴畜牧和和平畜牧100%股权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对当前行业发展态势审慎分析判断后作出的决策。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温氏华统收购全资子公司长兴畜牧和和平畜牧100%股权。

九、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向温氏华统收购其全资子公司长兴畜牧和和平畜牧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收购参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参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航飞 夏 翔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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