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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统股份: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4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和基本原则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董事会每年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现金流状况等实际情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意见。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前提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4、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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