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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我们认真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现就有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如下:

(一)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或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均已履行相关审批、披露程序,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出具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解除限售名单的事项经核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3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1,328,925股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未发生《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639名激励对象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2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和原则,董事会认定其已获授予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39名激励对象在相应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合计1,328,925股,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童慧明、张启祥、林斌

2020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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