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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收购赣州市展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收购赣州市展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宏新材”)51%股权,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将有助于实现公司新型产品的快速开发战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相关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1,020万元收购展宏新材51%的股权。

二、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从有利于公司经营及发展考虑,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同兴达(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申请总额度符合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情况,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行为,风险可控,同意公司为其进行担保。

独立董事:胡振超、朱岩、孟晓俊

2019年9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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