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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1

及董事会秘书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91 号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宫臣:

2019年10月22日,你公司披露《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称,自2019年7月1日至公告发出之日,你公司及你公司全资子公司累计收到政府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5,592.16万元。其中,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昌同兴达精密光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3,207.68万元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2.70%;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赣州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收到2,0

65.90万元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1.06%。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两笔政府补助事项,直至2019年10月22日才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11.11.5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5.1.7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宫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2.2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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