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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0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0)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0-115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56 号)核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兴达”)非公开发行31,526,33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6.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19,999,999.3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1,786,679.7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98,213,319.6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0]00057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统称“专户存储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0)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在各专户存储银行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户专户余额(元)用途
1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741974201871179,499,809.37年产6,000万片异形全面屏二合一显示模组建设项目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8110301013700553458199,999,800.00年产6,000万片异形全面屏二合一显示模组建设项目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9280078801900001281200,000,000.00年产6,000万片异形全面屏二合一显示模组建设项目
合 计579,499,609.37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一)四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一: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四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一: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0)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三)四方监管协议三

甲方一: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含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6,000万片异形全面屏二合一显示模组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李春 、 严胜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0)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形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1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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