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决议程序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能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因此,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二、关于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该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关于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本次办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有利于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企业需要。同时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陈三联 张 凯 谢会丽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