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17日(星期五)14: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3年2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3年2月17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凯乐国际城 9 栋 10楼综合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建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64,626,4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56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股份161,622,4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202%。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3,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36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25,190,8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1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2,186,8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8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3,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368%。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吴康林列席了本次会议,保荐代表人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626,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5,190,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626,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190,8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徐烨律师、赵成杰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2月17日